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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滕仁强与许艳丽、王敬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仁强,许艳丽,王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滕仁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处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许艳丽,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呼伦贝尔看守所。被执行人王敬涛,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政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滕仁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艳丽、王敬涛给付申请人滕仁强欠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合计606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被执行人王敬涛于2017年6月18日自动履行给付欠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合计60650元,并承担800元的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言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