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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永会与卢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会,卢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秦永会,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卢昌明,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秦永会申请执行卢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卢昌明应返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6000元,并按月利率1.2%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剩余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负担一审诉讼费47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90元。执行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卢昌明现已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剩余执行款卢昌明承诺,若金源华府项目启动复工,则在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及本息。若不能复工,则2017年8月30日支付本金36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欠款利息)。因本案履行期限过长,本案按照法律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