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爱国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禾谷丰实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国,内蒙古禾谷丰实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赵爱国,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内蒙古禾谷丰实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法定代表人王海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爱国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禾谷丰实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6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内蒙古禾谷丰实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禾谷丰实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563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