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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长虹诉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长虹,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长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以下简称道里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姜勇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旺,该局法制科科员。再审申请人姜长虹因诉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下称道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3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2015年4月17日,姜长虹因房屋拆迁等问题未得到解决,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哈尔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认为姜长虹到中南海周边上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严重危害了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中联办和省驻京工作组的要求,于同年4月18日向道里区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要求对姜长虹的上访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道里分局依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5年4月19日对姜长虹作出哈里公(河柏)行罚决字[2015]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姜长虹拘留十日。姜长虹不服,于2015年6月19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d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故道里分局对辖区内的居民涉嫌违法信访的行为具有管辖权。姜长虹因拆迁问题未到到解决,于2015年4月17日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其上访行为扰乱了北京国家有关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道里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关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只能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没有制作姜长虹申请的信息,但并没有否认姜长虹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进行训诫的事实,故姜长虹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等证据,与道里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抵触,不能作为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训诫后被行政处罚不属于一事两罚,训诫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现场处置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训诫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道里分局可以对姜长虹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姜长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道里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道里分局依据北京市公安机关的训诫书和哈尔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发给道里区政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姜长虹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道里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姜长虹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一审判决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长虹再审称,姜长虹因房屋拆迁问题进京,在中南海周边邮寄上访材料时,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将其送至马家楼。姜长虹在北京没有扰乱单位或者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训诫书只能证明有上访行为,但不能证明其有违法行为,且训诫书来源不合法,也从未对申请人进行过训诫。道里分局在没有证据原件,且案件来源是上级交办的情况下,对姜长虹作出行政处罚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中南海周边非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和聚集。本案中,姜长虹明知上述规定,仍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聚集。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并带离现场。道里分局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姜长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姜长虹的诉讼请求并不不当。综上,姜长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长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宝奎审 判 员 李 刚审 判 员 张云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庆宇书 记 员 郝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