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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文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文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刑终126号抗诉机关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苏文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同煤集团同忻矿二分井管理部负责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逮捕。2017年4月20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文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晋02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文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后,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大同市人民检察撤回抗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志民审判员 魏守鸣审判员 刘   瑞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   晓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