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南街村支行、刘大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南街村支行,刘大朋,宋红霞,何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南街村支行。被执行人:刘大朋,男,汉族。被执行人:宋红霞,女,汉族。被执行人:何彦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南街村支行诉成刘大朋、宋红霞、何彦飞借款纠纷一案中,刘大朋、宋红霞、何彦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还5万元以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自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