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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厚元申请执行蒋永东、重庆市大足区汇通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元,蒋永东,重庆市大足区汇通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厚元,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蒋永东,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汇通机械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45044462-9),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负责人:谭正秀,系该厂投资人。李厚元申请执行蒋永东、重庆市大足区汇通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9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李厚元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我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处置(另案处置过程中),我院另案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汇通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谭正秀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蒋永东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厚元申请执行蒋永东、重庆市大足区汇通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郭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咨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