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彭小容杜勇与罗昭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勇,彭小容,罗昭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勇,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国,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小容,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国,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昭宽,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杜勇、彭小容因与被上诉人罗昭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当事人二审举示了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需追加相关人员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勇和彭小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