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鲍德彦与姜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德彦,姜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455号原告:鲍德彦,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峰,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姜德福,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德彦诉被告姜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德彦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德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德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德彦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付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