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刑更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罪犯曲木子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木子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266号罪犯曲木子朵,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1年9月28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1)西铁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曲木子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29日经本院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曲木子朵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7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7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曲木子朵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剩余刑期不符合减刑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木子朵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