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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7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金成与济源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牛乐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成,济源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牛乐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7104号原告:何金成,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花丛镇鄢家河村***号,现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左山村西北。法定代表人:牛乐升,经理。被告:牛乐升,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何金成与被告济源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牛乐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金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被告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乐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金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宏泰公司支付其劳务工资款31831元,二被告共同支付劳务工资款2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6年,其与被告宏泰公司签订合同,由其组织工人给被告制砖,被告支付其报酬。2016年10月,二被告给原告结算,共欠其劳务工资款61831元,并给其出具了欠条。2016年12月,被告支付了其8000元,还欠53831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二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但有几项费用应扣除,1、原告是制作砖、装砖得工钱,2016年5月9日左山村大队会计蒋万社开了300顶砖,宏泰公司已将条开出,原告也将转款420元领走了,但砖没有拉走,应扣除。2、宏泰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水电工是原告负责的,但2016年7月、8月电工秦泰江的工钱900元是宏泰公司支付的,应予扣除。3、铲车司机陈二波是原告的工人,2016年7、8月,宏泰公司支付陈二波10天工资1100元,应予扣除。4、原告的工人私自安装空调使用,用了2个月,有5个空调,董事会有研究决定,他们私自用空调的话,每个空调每个月收400元电费,所以应是4000元。5、原告的工人王建政工伤,自己操作不当,医院花了13000元是由宏泰公司承担的,另外协商赔偿3万元,还没有赔偿。欠原告的款应由宏泰公司承担,不应由牛乐升个人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6年1月31日其与宏泰公司签订的生产流水线外包合同1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其承包宏泰公司所有生产流水线,并负责组织工人给被告干活,每月15号之前付上个月工资,工人工资由宏泰公司发给其,再由其发给工人。2、2016年10月11日宏泰公司向其出具的结算清单一份,证明经结算,宏泰公司欠31831元。3、2016年10月10日牛乐升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尚欠其2014年工资3万元。4、2016年11月17日牛乐升与郑仁团给其出具的承诺书1份,证明2014年的3万元欠款即老工资系宏泰公司所欠,约定由被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每天向其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即到2016年12月30日。5、2016年11月17日,牛乐升给其出具的承诺书1份,证明牛乐升对3万元欠款负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本身均无异议,但2016年10月10日其出具的3万元欠条实际上是借款,大约是2014年借的,2016年原告让其出具成了工资条,也就是承诺书中提到的老工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6年7月10日宏泰公司董事会决定一份,证明宏泰公司的外包工如果私自使用空调,每个空调每月收400元电费。2、2016年11月14日王建政工伤赔偿协议1份,证明经协商补偿王建政3万元。原告对二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不予认可,董事会决议应包括董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在其承包期间,被告从未向其告知过该事项。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生产流水线外包合同第六条,对工伤事故的责任方有明确约定,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伤赔偿,该工伤赔偿与本案无关。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系被告宏泰公司内部决定,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将该决定通知到原告,原告亦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1月31日,原告何金成(乙方)与被告宏泰公司(甲方)签订《济源市宏泰建材公司生产流水线外包合同》,约定“……一、承包期:合同有效期从2016年农历正月初九至2016年农历正月初九至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甲方暂欠捌万元工资作为乙方2016年开工前押金,2016年3月份起每月退还贰万元整。二、承包范围:所有生产流水线全部承包给乙方,生产流水线所有工人工资全部由乙方发放。(领工资时必须如实向甲方财务提供工人签字的工资花名册复印件)根据烧砖实际情况,内燃多少,乙方应组织化验、烧窑、铲车司机三方密切结合,按比例合理配方,力争最大利益,不出或少出废砖。(次砖率不超过1%)三、劳动报酬:甲方付给乙方做砖工资按每块砖0.0314元计算(含装车、打丁),烧窑工资0.0026元/块成品砖;甲方交给乙方,每月15号前付清上月工资……”。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制砖。2016年10月10日,被告牛乐升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老何工资叁万元整牛乐升2016.10.10号”。2016年10月11日,被告宏泰公司给原告出具结算清单,载明欠原告2016年7月工人工资31831元。2016年11月17日,被告牛乐升给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承诺书欠何金城老工资从2016年12月1日起每天还壹仟元整,直至老工资还完为止。如不还,何金城有权停止生产。牛乐升2016年11月17号”,被告宏泰公司的股东郑仁团在该承诺书下方签名捺印。当天,牛乐升另给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承诺书我保证在2016年12月20号前把欠何金成的叁万元借款还清,如还不完,无论什么原因还不清的,可用我的长城皮卡车予U66575抵押,由加明担保,到时把车开走,然后由加明还何金成。牛乐升2016年11月17号”。本院认为:被告宏泰公司欠原告何金成劳务工资31831元的事实,有宏泰公司出具的结算清单为证,二被告也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宏泰公司支付2016年月7月的劳务工资31831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宏泰公司欠其老工资30000元,被告牛乐升自愿对该款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被告已支付8000元,扣除后二被告还应支付其22000元,并提供了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乐升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其中一份承诺书有宏泰公司股东郑仁团签名捺印确认)证明其主张;二被告对此有异议,称该30000元系借款,并提供了牛乐升出具的承诺书予以证明,但未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二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称原告要求的劳务工资款总应扣除原告从宏泰公司领取的420元砖款(2016年5月9日左山村大队会计蒋万社开了300顶砖,宏泰公司已将条开出,原告也将420元砖款领走,但砖没有拉走)、宏泰公司垫付的2016年7月、8月电工秦泰江的工钱900元、宏泰公司垫付的原告的工人陈二波10天工资1100元、原告的工人私自安装5个空调使用了2个月的电费4000元、宏泰公司垫付的原告的工人王建政工伤花费的医疗费13000元,对以上费用原告均不认可,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二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金成劳务工资款31831元。二、被告济源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牛乐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金成劳务工资款2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被告济源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人民陪审员  王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