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杨河村民委员会与信阳市浉河区绿然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杨河村民委员会,信阳市浉河区绿然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165号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杨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杨河村。法定代表人李其元。被告信阳市浉河区绿然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吴店村南门外。法定代表人赵彩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杨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绿然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杨河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杨河村民委员会以无法向法院提交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杨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杨河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亚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