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守先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秦建军、高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守琴,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秦建军,高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唐守琴,女,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白岩脚。法定代表人秦建军,男,该矿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建军,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高开英,女,1963年9月6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了唐守琴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秦建军、高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秦建军、高开英应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6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00元、执行费188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已停产,秦建军、高开英无银行存款等信息,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