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京国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京国,敖焌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刘京国,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敖焌桉,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京国与被执行人敖焌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敖焌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敖焌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京国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