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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彭秋旭与宋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秋旭,宋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196号申请人彭秋旭,女,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宋年辉,女,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彭秋旭与被告宋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秋旭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宋年辉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彭秋旭以银行存款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秋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年辉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彭秋旭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