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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行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阮仁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04行初122号起诉人阮仁柱,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2017年6月15日,起诉人阮仁柱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确认《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管理委员会房屋主动拆除告知书》违法并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7日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管理委员会房屋主动拆除告知书》,主要是以告知书的方式,要求起诉人就其长岗居委会钢架村民组的房屋,应主动拆除。该告知要求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阮仁柱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松明人民陪审员  汤炳华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