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家祥与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祥,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王家祥,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洪其峰,男,金沙县禹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新化村。法定代表人陈兴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46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受理了王家祥申请执行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7245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9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化煤矿无银行存款余额,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