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王绍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王绍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80年3月14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栾家河村。被执行人:王绍康,男,1977年5月21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大岚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王绍康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