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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州市汇诚铸造厂、郑兴忠、邱幼月、陈安金、林建姿、杨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州市汇诚铸造厂,郑兴忠,邱幼月,陈安金,林建姿,杨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36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纯权。被执行人彭州市汇诚铸造厂。被执行人郑兴忠。被执行人邱幼月。被执行人陈安金。被执行人林建姿。被执行人杨明彬。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州市汇诚铸造厂、郑兴忠、邱幼月、陈安金、林建姿、杨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84116元、执行费为266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州市汇诚铸造厂、郑兴忠、邱幼月、陈安金、林建姿、杨明彬的银行存款1867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