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州苏马贸易有限公司与彭学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苏马贸易有限公司,彭学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马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89867-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300号东城都会106C。法定代表人:FERDINANDOSORRENTINO,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学谨,男,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学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学谨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学谨银行存款人民币41071.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静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