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昊晟与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昊晟,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吴昊晟,男,汉族,2002年l1月27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人,学生,现住和顺县。法定代理人:吴瑞文,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人,现住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下街39号。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斌,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吴昊晟与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1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期为三日,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昊晟集体收益补偿款70000元、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共计71725元,但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725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