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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1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0527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乙未按判决书履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内黄县支行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