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1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0527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乙未按判决书履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内黄县支行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