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国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福顺、王俊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忠,吴福顺,王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154号申请人杨国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吴福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俊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国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福顺、王俊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福顺、王俊玲名下财产12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