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国栋与被告秦新瑞、成都聚德堂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栋,秦新瑞,成都聚德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259号原告:徐国栋,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被告:秦新瑞,男,1988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理县。被告:成都聚德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秦新瑞。原告徐国栋诉被告秦新瑞、成都聚德堂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秦新瑞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盛林人民陪审员 冷 静人民陪审员 夏恒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冯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