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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德明、李建平与李建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明,李建平,李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明,男,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李建平,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建志,男,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刘德明、李建平与被执行人李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德明、李建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刘德明、李建平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