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恒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恒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12号罪犯郭恒强,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潼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恒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20134.5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郭恒强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4个。本院认为,罪犯郭恒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郭恒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