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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6774号原告: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守亭,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文,男,汉族,住青岛���黄岛区。原告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继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光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670元及利息(以7367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从原告处借款7367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李继���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荣光劳务公司主张其与被告李继文曾签订《水电安装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将李沧区下王埠社区城中村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后被告因需支付工人劳务费向原告借款,原告将涉案款项73670元交付被告后,被告李继文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大写柒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73670元)(本人借钱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李继文2015.1.30”。对于原告该项主张,因其提交了《水电安装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借条》予以证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2、庭审中,原告荣光劳务公司主张被告自借款后从未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3、庭审中,原告主张针对涉案纠纷再无其他权利需要主张。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其借款73670元,因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继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3670元;二、被告李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人民币7367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1元,由被告李继文负担,被告负担的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