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罪犯尔主热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尔主热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268号罪犯尔主热布,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0年12月15日,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尔主热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尔主热布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19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9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尔主热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尔主热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