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5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张军荣、丁新春、丁红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张军荣,丁新春,丁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军荣,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新春,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红卫,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军荣、丁新春、丁红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张军荣、丁新春、丁红卫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共计21899.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张军荣、丁新春、丁红卫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吴志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