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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水平与韦信惠、陈孝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水平,韦信惠,陈孝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178号原告:陆水平,女,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韦信惠,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陈孝壁,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认为,屏南县公安局已经对被告韦信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现该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可能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为宜。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本案韦信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原告可重新起诉,再行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水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继珍人民陪审员  张久贵人民陪审员  郑圭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臻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