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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莫显碧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莫显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被执行人莫显碧,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住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16号21栋4单元9号关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显碧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6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植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