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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博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博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65号罪犯李博峰,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渭中刑二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博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6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博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8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8个。2016年1月22日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博峰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博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