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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耿忠与付铁山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忠,付铁山,付静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耿忠,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铁山,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静华,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上诉人耿忠与被上诉人付铁山、付静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是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定清算后,依法应当分得的财产,现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清算,故无法确定被上诉人付铁山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故原审判决返还其投资的全部机器设施有可能侵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充分释明其举证责任及对双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后,依法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耿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亚亮审判员  张继凯审判员  钱大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