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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和顺县粮油总公司城关中心粮站与和顺县李阳镇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粮油总公司城关中心粮站,和顺县李阳镇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和顺县粮油总公司城关中心粮站,住址:和顺县城永和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宋海勇,系该站站长。被执行人:和顺县李阳镇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李阳镇常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赵爱新,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和顺县粮油总公司城关中心粮站与和顺县李阳镇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为三日,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李阳镇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和顺县粮油总公司城关中心粮站73088.81元、诉讼费814元、执行费996元、共计74898.81元,但被执行人和顺县李阳镇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李阳镇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4898.81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