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述君与西安神州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述君,西安神州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述君,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西安神州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青松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安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述君与被执行人西安神州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2015)雁民初字第06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述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神州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4938.75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11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扈艳红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