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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红与祝建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祝建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875号原告:朱红,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新墩镇隋家寺七社**号,农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祝建银,男,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沙井镇东五村六社,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朱红与被告祝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朱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红撤回起诉���理。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