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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忻桂芳、李向东等与赵万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忻桂芳,李向东,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赵万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忻桂芳,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东,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岱岳镇广场路。法定代表人:王武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福,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山西省山阴县岱岳镇如意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礼,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万海,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荣,女,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学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系赵万海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忻桂芳、李向东因与被上诉人赵万海、上诉人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忻桂芳、李向东虽递交了上诉状,但在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忻桂芳、李向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婧审判员 张向阳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