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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执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晓飞与郭利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飞,郭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137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晓飞,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郭利军,职工,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本院在执行王晓飞申请执行郭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利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飞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海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