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林祥与焦宗强、陈红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祥,焦宗强,陈红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祥,男,生于1967年9月10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焦宗强,男,生于1959年3月29日,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陈红侠,女,生于1963年5月30日,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祥与被执行人焦宗强、陈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已履行清楚,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