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桂庆、黄子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庆,黄子峰,陈乐平,陈泮华,庞惠英,庞彪源,庞成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苏桂庆,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黄子峰,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陈乐平,男,199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陈泮华,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庞惠英,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庞彪源,男,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庞成河,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苏桂庆与被执行人庞惠英、庞彪源、庞成河、黄子峰、陈乐平、陈泮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桂庆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子峰、陈乐平、陈泮华、庞惠英、庞彪源、庞成河连带赔偿146260.41元、承担诉讼费1283.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