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27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新与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7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住所地,大同县党留庄乡罗庄村。负责人,刘恒斌。本院在执行张新与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合同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的鸽舍、房屋和玻璃大棚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874925元。在拍卖过程中,经两次拍卖流拍后,第三次拍卖由梁海涛以120万元的竞拍价买受。所得拍卖款在扣除我院所涉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全部案件的评估费、执行费所得案件可分配款为1126070元。分配比例为24.3%,据此,本案张新所得案款为544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