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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9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菊与李海��、张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菊,李海燕,张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9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周菊,女,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8年11月11日生,拉祜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被执行人:张春芳,女,1977年3月30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本院在执行周菊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9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燕、张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盟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36224.92元(其中的人民币36000元已划拨至我院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李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盟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为XXXXXX的账户内有公积金人民币23176.53元(已全部划拨至我院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李海燕截止目前为止涉案标的共计人民币399350元。因申请执行人周菊申请恢复执行(2016)云0829执71号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且通过恢复案件分配到执行款人民币20261元后,本��被执行人李海燕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局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给予李海燕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根据西政法办请﹝2017﹞2号文件,被执行人张春芳与西盟县政法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被执行人李海燕、张春芳均无工资收入来源。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海燕、张春芳均无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院(2017)云0829执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晓 玲 审判员 黄 兴 平 审判员 岩 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宁 德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