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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特4号申请人:徐某1,女,200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法定代理人:徐某2,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徐某1之祖父。申请人徐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某1称,其父徐某3于2010年因白血病医治无效死亡,其母郑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徐某1由其祖父徐某2抚养,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郑某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郑某,女,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栾川县××乡××村××号,原住河南省汝州市××镇××爻村××号,系申请人徐某1的母亲。2010年12月,郑某离开原居住地河南省汝州市××镇××爻村××号,至今未回,也未回其户籍地河南省栾川县××乡××村××号。申请人徐某1申请宣告郑某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在河南法制报发出寻找郑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郑某于2010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且在法定公告期间内无人知悉其下落,现申请人徐某1申请宣告郑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玛杰附:本案裁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