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良、寇万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寇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寇万兴,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良与被执行人寇万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良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