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鸿昌与卢晓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昌,卢晓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1民初132号原告李鸿昌,曾用名李春晓,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0日,住禹州市。被告卢晓甫,男,回族,生于1972年11月10日,住禹州市。原告李鸿昌诉被告卢晓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鸿昌于2017年1月5日起诉至法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鸿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晓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鸿昌诉称:2011年4月6日,艾志华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4分,并有被告卢晓甫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艾志华和被告卢晓甫久拖未还。为此,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卢晓甫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卢晓甫缺席未答辩。原告李鸿昌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李鸿昌的身份情况;2、借据一份,证明2011年4月6日艾志华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4分,并由被告卢晓甫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卢晓甫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定,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确���以下案件事实:艾志华于2011年4月6日向原告李鸿昌借款50000元,由艾志华出具借据一份为凭。借据内容如下:“今借李春晓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已付1月利息,4分。借款人艾志华,保人卢晓甫。”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和保证人久拖未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卢晓甫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艾志华向原告李鸿昌借款50000元,有艾志华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艾志华履行给付借款之义务后,艾志华应依法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艾志华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标准,超出部分无效,原告庭审中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5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卢晓甫在设定担保时与原告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上述法律之规定,被告卢晓甫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即本案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艾志华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即本案被告卢晓甫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基于借款及担保合同,并依据上述法律之规定,原告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被告卢晓甫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卢晓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艾志华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卢晓甫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李鸿昌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本到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卢晓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克功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