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凯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献伟,娄新喜,黄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413号自诉人高献伟,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自诉人娄新喜,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人黄凯涛,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住许昌县。自诉人高献伟、娄新喜以被告人黄凯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289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高献伟、娄新喜以被告人黄凯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高献伟、娄新喜以被告人黄凯涛已支付执行款4000元,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高献伟、娄新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高献伟、娄新喜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葛梅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培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