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金洪与赵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洪,赵荣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678号原告:吴金洪,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华,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银芳,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赵荣佳,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良,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赵荣佳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浩瑶,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金洪与被告赵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吴金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洪撤诉。案件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计4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金洪负担。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