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6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褚延国、文善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延国,文善华,王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6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褚延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文善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厚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褚延国与文善华、王厚芳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民一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文善华、王厚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2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马元林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