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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6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褚延国、文善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延国,文善华,王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6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褚延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文善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厚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褚延国与文善华、王厚芳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民一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文善华、王厚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2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马元林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