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谷城佳乐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佳乐包装有限公司,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谷城佳乐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谷城佳乐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2016)鄂0625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2542.31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已处于停歇业状况;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调查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