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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天津开发区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天津开发区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富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42号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2048号。组织机构代码:80361684-5。代表人闫玉成,行长。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金龙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88134Y。法定代表人段増起,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富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罗庄子镇人民政府院内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0520584580。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董事长。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富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富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845969.5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提供了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富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45969.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